(1)法制,是指法律制度的總稱。社會主義法制指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、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全體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,是社會主義立法、守法、執法、司法、法律監督各環節的統一,核心是依法辦事。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執法必嚴、違法必究。”
(2)社會主義法治,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,即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、原則、制度和方法。
(3)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區別
第一,法治一詞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。在國家治理的方式上,有一個基本的區別,就是法治與人治的區別。
①人治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高于國家法律,國家的興衰存亡,取決于領導者個人的能力和素質,人治不可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。
②法治是眾人之治,是與民主相聯系的。在社會主義國家,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,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,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。因此,社會主義法治是指一切國家機關、各政黨、武裝力量、各社會團體、各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,不允許任何人、任何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。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中,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。
第二,法治一詞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。
1.法制主要強調法律和制度及其實施。狹義地說,它僅指相對于政治制度、經濟制度的一種制度;廣義地說,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實施在內的一種活動,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范圍從字面上是無法界定的。
2.法治一詞的涵義比較明確,就是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。法律不僅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,而且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樣具有重要作用。因此,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、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。
第三,法治一詞蘊涵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。
1.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,其涵義從字面看是中性的。歷史上,法律長期被少數人用作鎮壓人民,維護自己統治地位和腐朽政權的工具;法律和制度也曾經被德國納粹政權作為種族暴行的工具。
2.法治一詞則蘊涵了這種正當性。
首先,法治是與專制相對立的,又是與民主相聯系的,可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。
其次,法治要求社會生活的法律化,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范過多、過濫的弊端,維護公民的自由。
再次,法治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動具有了可預測性和確定性,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、制度化的保證,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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